第一条 根据《来宾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来宾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卫生健康、计划生育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卫生健康政策措施、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协调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等工作,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的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规范执法行为。依法负责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和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等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协调推进卫生健康领域对外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市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二)指导制定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代管市计划生育协会,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来宾建设,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服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贯彻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落实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工作,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等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性会议组织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绩效考核工作。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二)人事科。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指导职称评审相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健康来宾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项目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四)财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卫生健康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五)法制与监督科(行政审批办公室)。组织起草卫生健康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综合性卫生健康法规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普法宣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行政审批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六)体制改革科。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七)疾病预防控制科。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组织协调全市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拟订艾滋病防治政策、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综合防控和救治工作,完善艾滋病防治体系建设,动员和指导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参与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督查指导、考核评估工作。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八)医政医管科。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和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增长监控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短缺药品预警工作。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全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负责全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医师定期考核、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九)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全市健康扶贫管理工作。
(十)科技教育宣传科。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建设,指导全市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助理全科医师、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承担卫生健康、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工作。
(十一)老龄健康科。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实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妇幼健康科。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妇幼与人口计生信息采集统计工作。推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
(十三)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落实。
(十四)中医药管理科。贯彻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和实施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及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监督执行中医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准入标准。继承发展中医药文化,开展中医药发掘与整理工作,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实施中医药人才教育、培养与培训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医药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以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另核定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4名。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2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