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支持IPv6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来卫医罚〔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07-01 18:38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途径
1 来卫医罚〔2024〕11号 廖学蔺出具虚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案 廖学蔺
当事人2023年12月3日在来宾市人民医院未参加抢救患者蒙**,未遵守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文件的规定,在医院系统不能填报非院内死亡患者电子记录的情况下应患者家属要求自行开具并签署手写版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虚构蒙**2023年12月3日6时30分死亡时间。 当事人2023年12月3日在来宾市人民医院未参加抢救患者蒙**,未遵守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文件的规定,在医院系统不能填报非院内死亡患者电子记录的情况下应患者家属要求自行开具并签署手写版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虚构蒙**2023年12月3日6时30分死亡时间。
以上事实有:1.《来宾市人民医院关于医师涉嫌开具虚假医学证明有关事项的报告》(来人医报〔2024〕8号)打印件1份;2.现场笔录1份;3.廖学蔺、樊**、黄**、方**、覃**、蒙**的询问笔录各1份;4.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2月3日部分病历资料(住院号554933)打印件1份;5.2023年12月3日6点58分40秒的心电图报告;6.廖学蔺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7.黄**、方**、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1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9之从轻处罚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至1.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按照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方式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