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卫医罚〔2024〕12号 |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中药处方调剂工作案 | 来宾市桂宾康妇产科医院有限公司 | 陈梁 | 当事人在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21日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黄素梅从事中药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并发药. |
当事人在2023年7月至2024年5月21日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黄素梅从事中药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并发药。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份;2.黄素梅、梁*燕的询问笔录各1份;3.患者韦*腾、黄*望、韦*雷的4张《桂宾康妇产医院门诊处方笺》复印件1份;4.来宾桂宾康妇产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陈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黄素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打印件各1份;6.周*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7.《关于王*亮等同志任职的通知》(桂宾康医字〔2024〕006号)复印件1份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及2022年修改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仅使用1名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中药处方调剂工作,2024年6月19日经我委卫生监督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23之从轻处罚裁量标准“处以1万元至3.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按照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方式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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