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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来卫医罚〔2024〕13号)

发布日期: 2024-11-04 09:20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途径
1 来卫医罚〔2024〕13号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案 来宾清山医院有限公司 覃丽清 来宾清山医院有限公司在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将来宾清山医院在院患者211人办理出院后转移到来宾回春医院(地点为来宾市兴宾区凤凰华侨农场职工医院内),在来宾回春医院地址未经许可审批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
   来宾清山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7月16日期间,将来宾清山医院在院患者211人办理出院后转移到来宾回春医院(地点为来宾市兴宾区凤凰华侨农场职工医院内),在来宾回春医院地址未经许可审批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关于陈*的信访事项文件处理笺一份;2.现场笔录2份、询问笔录6份;3.《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覃丽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2024年6月16日来宾清山医院的中层领导例会通知及会议内容有关材料一份;5.2024年6月19日转到来宾回春医院的《来宾市清山医院病人汇总表》名单一份;6.2024年6月19日至2024年7月8日期间,患者黄*海、樊*良、李*举等人的131张处方笺复印件;7.患者陈*龙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8日的住院病历材料;8.与来宾回春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书》复印件1份及来宾回春医院暂停执业申请书一份;9.来宾清山医院6月、7月的医师、护士排班表;10.来宾清山医院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7月15日出院收费记录打印件2页;11.郭柳生的人事任命书复印件一份、韦设任职通知复印件一份为证。 
    来宾清山医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1之一般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9.5倍至15.5 倍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进行9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按照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方式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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