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卫放罚〔2024〕01号 | 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案 | 象州县妙皇乡卫生院 | 谢金国 | 象州县妙皇乡卫生院医师黄*荣的执业范围为妇产科专业和全科医学专业,这两个专业均未包含有医学影像的执业范围,不属于放射工作人员范畴擅自出具放射诊疗检查报告,该单位2024年11月21日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黄*荣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 该单位2024年11月21日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黄*荣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放射卫生)》序号4“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从轻处罚裁量阶次适用情形“使用1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在期限内已改正的”的裁量标准“可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该单位使用1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给予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2 | 来卫放罚〔2024〕02号 |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不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案 | 象州县水晶乡卫生院 | 黎耀亮 | 象州县水晶乡卫生院放射科走廊上方的工作状态指示灯为人工手动控制,工作状态指示灯没有与机房相通的门有效联动,机房排风扇一侧堆放有腻子粉等与放射诊断无关的杂物,存在开展放射诊疗场所防护不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的有关规定。 | 该单位存在开展放射诊疗场所防护不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鉴于该单位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没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给予:1.警告;2.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6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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