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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来卫传罚〔2024〕01-05号)

发布日期: 2024-12-24 11:00
案件名称 违法单位(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途径
医护人员手(卫生手消毒)涂抹样品的菌落总数及医疗器材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案 来宾市兴宾区梁丽明口腔诊所 陈梁 2024年10月8日来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委托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卫生监督监测采样,《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14)检验结果显示:1.梁*明、梁*清两位医护人员手(卫生手消毒)涂抹样品的菌落总数检验结果分别为:176.7CFU/cm2、193.3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2.医疗器材充填器1、充填器2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均为检出。依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附录B,医疗器材充填器属于高度危险器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规定“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应为无菌”,充填器1、充填器2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的规定。 2024年10月8日来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委托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卫生监督监测采样,《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14)检验结果显示:1.梁*明、梁*清两位医护人员手(卫生手消毒)涂抹样品的菌落总数检验结果分别为:176.7CFU/cm2、193.3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2.医疗器材充填器1、充填器2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均为检出。依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附录B,医疗器材充填器属于高度危险器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规定“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应为无菌”,充填器1、充填器2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的规定。《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范围中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此《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适用于诊所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依据。
以上事实有:1.2024年10月8日现场笔录1份;2.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14)1份;3.《检验结果告知书》(来卫传检告〔2024〕01号)1份;4.来宾市兴宾区梁丽明口腔诊所《营业执照》、梁丽明口腔诊所《诊所备案凭证》、经营者梁丽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为证。 
当事人以上检验不合格的项目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28之一般处罚裁量阶次“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裁量标准“可处1500元至3500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按照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方式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护人员手(卫生手消毒)涂抹样品的菌落总数及医疗器材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案 来宾市兴宾区华侨镶牙室 陈济南 2024年10月8日来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宾市卫生监督所)委托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卫生监督监测采样,《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16)检验结果有以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1.医护人员陈*南手(卫生手消毒)涂抹样品的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160.0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2.医疗器材探牙针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为检出。依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附录B,探牙针属于高度危险器械,当事人的探牙针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应为无菌”的规定。 2024年10月8日来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宾市卫生监督所)委托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卫生监督监测采样,《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16)检验结果有以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1.医护人员陈*南手(卫生手消毒)涂抹样品的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160.0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2.医疗器材探牙针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为检出。依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附录B,探牙针属于高度危险器械,当事人的探牙针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应为无菌”的规定。《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范围中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此《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适用于诊所的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
以上事实有:1.2024年10月8日现场笔录1份;2.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16)1份;3.《检验结果告知书》(来卫传检告〔2024〕03号)1份;4.《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经营者陈济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为证。 
当事人医护人员陈*南(卫生手消毒)手涂抹样品的菌落总数检验结果和医疗器材探牙针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均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28之一般处罚裁量阶次“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裁量标准“可处1500元至35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按照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方式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器材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案 来宾市兴宾区誉达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黄誉 2024年10月8日来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委托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卫生监督监测采样,《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14)检验结果:医疗器材牙挺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为检出。依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附录B,牙挺属于高度危险器械,当事人医疗器材牙挺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应为无菌”的规定。 2024年10月8日来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委托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卫生监督监测采样,《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14)检验结果:医疗器材牙挺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为检出。依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附录B,牙挺属于高度危险器械,当事人医疗器材牙挺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应为无菌”的规定。《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范围中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此《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适用于门诊部的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
以上事实有:1.2024年10月8日现场笔录1份;2.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22)1份;3.《检验结果告知书》(来卫传检告〔2024〕09号)1份;4.来宾市兴宾区誉达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誉达口腔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黄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为证。 
当事人医疗器材牙挺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应为无菌”的规定,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28之一般处罚裁量阶次“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裁量标准“可处1500元至35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按照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方式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护人员手(卫生手消毒)涂抹样品的菌落总数及医疗器材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案 来宾市兴宾区仁义回春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李萍松 2024年10月8日来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宾市卫生监督所)委托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卫生监督监测采样,《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24)检验结果有以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1.医护人员吴*宏手(卫生手消毒)涂抹样品的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120.0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2.医疗器材填充器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为检出。依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附录B,填充器属于高度危险器械,当事人的填充器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应为无菌”的规定。 2024年10月8日来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宾市卫生监督所)委托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卫生监督监测采样,《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24)检验结果有以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1.医护人员吴*宏手(卫生手消毒)涂抹样品的菌落总数检验结果为120.0CFU/cm2,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2.1“卫生手消毒后医务人员手表面的菌落总数应≤10CFU/cm2”的规定;2.医疗器材填充器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为检出。依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附录B,填充器属于高度危险器械,当事人的填充器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应为无菌”的规定。《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范围中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此《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适用于门诊部的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
以上事实有:1.2024年10月8日现场笔录1份;2.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24)1份;3.《检验结果告知书》(来卫传检告〔2024〕11号)1份;4.《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李萍松、主要负责人吴*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为证。 
当事人医护人员吴*宏手(卫生手消毒)涂抹样品的菌落总数检验结果和医疗器材填充器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均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28之一般处罚裁量阶次“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裁量标准“可处1500元至3500元罚”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按照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方式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器材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案 来宾市兴宾区众美口腔陈国良诊所 陈国良 2024年10月8日来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宾市卫生监督所)委托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卫生监督监测采样,《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26)检验结果有以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医疗器材牙钳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为检出。依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附录B,牙钳属于高度危险器械,当事人医疗器材牙钳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应为无菌”的规定。 2024年10月8日来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来宾市卫生监督所)委托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卫生监督监测采样,《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26)检验结果有以下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医疗器材牙钳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为检出。依据《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506-2016)附录B,牙钳属于高度危险器械,当事人医疗器材牙钳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应为无菌”的规定。《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范围中规定该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此《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适用于诊所的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
以上事实有:1.2024年10月9日现场笔录1份;2.广西南宁剑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JKJLA检2024-7026)1份;3.《检验结果告知书》(来卫传检告〔2024〕13号)1份;4.《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经营者陈国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为证。 
当事人医疗器材牙钳的无菌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4.3.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械应为无菌”的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28之一般处罚裁量阶次“符合裁量规则一般处罚情形规定,且无本条所列不予、免予、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裁量标准“可处1500元至3500元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按照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方式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8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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