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1 | 来卫公罚〔2024〕02号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韦**、何**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来宾市兴宾区同舟宾馆 | 潘健 | 该场所于2024年6月28日至2023年8月10日未按规定对经营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2024年9月24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该场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韦**、何**等2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卫生)》序号12:“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从轻处罚裁量阶次适用情形“安排3名以下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且从业人员立即停止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逾期不整改,不超过1个月的”的规定,鉴于该场所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2名员工韦**、何**已于1个月内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本机关决定对该单位从轻处罚,给予: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