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来卫医罚〔2025〕01号)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单位(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救济途径 |
2 | 来卫医罚〔2025〕01号 | 使用未取得检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变应原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案 | 来宾市人民医院 | 李荣成 | 当事人执业护士巫*雪、江*、陈*、贾*、覃*未取得检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为毛*哲等三十二名患者进行变应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 当事人执业护士巫*雪、江*、陈*、贾*、覃*未取得检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11日期间为毛*哲等三十二名患者进行变应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梁*、谭*竹、蒙*升的询问笔录各1份;3.毛*哲《来宾市人民医院皮肤科门诊变应原特异IgE抗体(胶体金法)检测报告单》原件1份;4.方*珍、何*龙、袁*优、覃*寻、余*川、黄*、曾*莲、毛*哲、袁*岛等9名患者的“过敏源”字样打钩或画圈的单子复印件各1份;5.胶体金法(poct)登记表复印件1份;6.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查询的执业护士巫*雪、江*、陈*、贾*、覃*5人执业信息截图打印件共5张;7.《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皮肤与性病分册》部分复印件(共5张);8.现场拍照共11张及专项变应原筛查收费相关截图1页;9.来宾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李荣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0.梁*、谭*竹、蒙*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1.《关于蒙*升同志聘任的通知》(桂人医字〔2022〕24号)复印件1份;12.2024年12月11日复核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拍照5张为证。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使用5名未取得检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变应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3之从重处罚适用情形“使用2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能按要求限期改正”;2024年12月11日经我委卫生监督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3之从轻处罚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能按要求按期改正的:1.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非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同时具有从重处罚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参照《广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违法行为具有多种裁量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三)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处罚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该结合案情综合裁量,根据主要情节作出裁量决定”的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综合案情,予以一般处罚裁量阶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医疗卫生)》序号23之一般处罚裁量标准“处以3.7万元至7.3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当事人罚款37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款方式按照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方式进行缴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来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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