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及《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卫老龄发〔2021〕2号)精神,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现就做好我市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
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及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卫老龄发〔2021〕2号)文件要求,按照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新建医养结合机构三种类型,根据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由卫生健康、民政、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依职责做好审批(备案)与登记手续。
二、优化审批登记流程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医疗机构审批登记(或备案)、养老机构登记(或备案)、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通过政务网站、办事服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并在审批备案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准确、详细的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民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医养结合机构申办流程图》(附件2)的流程及时限要求,及时给予办理或答复。受理条件、材料清单等方面,按时《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卫老龄发〔2021〕2号)相关要求,严格抓好落实。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放管服”要求,加强沟通协调,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管理方式,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附件: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中医局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卫老龄发〔2021〕2号)
2.医养结合机构申办流程图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宾市民政局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