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卫规〔2023〕1号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卫生健康单位,委机关各相关科室: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1月30日
《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
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2023〕54 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规定的卫生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实施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城市二次供水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申请城市二次供水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三)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五)水泵房平面布局图;
(六)供水流程图;
(七)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八)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满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下列要求:
(一)申请书(表)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身份证”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申报的专业材料首页列出申报材料目录,每份材料均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应与填报的单位名称一致,申报材料按告知顺序整理成册(建议不装订,用反尾夹夹好,便于在审查过程中材料的修改或增减)。
专业材料要求:水泵房平面布局图、供水流程图要标有主要卫生设施;涉水产品(含供水设备和用品)需提交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含卫生管理组织结构图和管理人员名单、工作职责;水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等);供管水人员名单,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等;
(四)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对开正面印制,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整理成册。
第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依法不属于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发给受理回执。
第三章 审查、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第八条 现场核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及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四)城市二次供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相连接;
(五)水泵房应当独立设置,实行封闭管理。水箱(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及污染物;
(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必须符合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中使用;
(七)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八)应当符合《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其他卫生要求。
第九条 城市二次供水行政许可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部门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在3个工作日内(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制作决定文件,核发《卫生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第十一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的,原批准机关有权收回有关证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卫生健康行政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基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