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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30 17:10

来卫20232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来宾市城市

    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卫生健康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各卫生健康单位,机关各相关科室:

   现将《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1130



《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卫生健康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裁量幅度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2022年12月26日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情节轻微

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的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予处罚。

从轻处罚

情节较轻

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的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内,并在发现后30日内取得卫生许可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1850元罚款。

一般处罚

情节一般

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的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850-3650元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

当事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的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650-5000元罚款。

2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安排未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2022年12月26日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安排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予处罚

情节轻微

当事人初次被发现安排未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工作,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情节较轻

当事人安排1-2名未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00-740元罚款。

一般处罚

情节一般

当事人安排3-5名未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740-1460元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

当事人安排6人以上未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460-2000元罚款。

3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2022年12月26日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

不予处罚

情节轻微

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逾期时间1个月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

情节次较轻

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逾期时间1个月以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罚。

从轻处罚

情节较轻

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逾期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情节一般

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逾期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9000-15000元罚款。

较重处罚

情节较重

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逾期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15000-21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

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逾期时间12个月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1000-30000罚款。

4

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水池(箱)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2022年12月26日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对水池(箱)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

不予处罚

情节轻微

当事人初次被发现未按规定每半年对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逾期时间1个月以内,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

情节次较轻

当事人未按规定每半年对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逾期时间1个月以内,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罚。

从轻处罚

情节较轻

当事人未按规定每半年对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逾期时间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情节一般

当事人未按规定每半年对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逾期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9000-15000元罚款。

较重处罚

情节较重

当事人未按规定每半年对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逾期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

给予警告,并处15000-21000元罚款。

从重处罚

情节严重

当事人未按规定每半年对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逾期时间12个月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1000-30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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