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来宾市本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我委作为裁量权制定责任单位的地方性法规为《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结合卫生健康部门职能,对《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事项分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我委草拟了《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向我市所辖6个县(市、区)卫生健康局、10个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及36个市级各相关单位共52个单位征求了意见,52个单位均反馈无修改意见。同时在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在公告有效期内未收到社会群众的相关意见。
二、文件主要内容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
(一)《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设定了2项行政处罚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这2项行政处罚,按要求规定了4种违法程度即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并对违法情形进行细化。
(二)《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第二十六条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设定了2项行政处罚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这2项行政处罚,按要求规定了6种违法程度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从重处罚,并对违法情形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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